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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<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>>
拍 卖 常 识
 

第六章 附则 

第六十七条 
外国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,适用本法。

第六十八条 
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,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;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,收缴营业执照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、院另行规定。   

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